滑雪场所的安全保障
(1)为确保滑雪场所的安全,需要当地主管部门、索道生产部门、滑雪场、滑雪学校、滑雪指导员以及滑雪者的共同全力配合。
(2)为保障滑雪者的安全,滑雪场所要将安全工作放在首位,严格贯彻《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》《中国滑雪场所管理规范》《中国滑雪运动安全规范》。
(3)应有切实可行的人身伤害保险及伤害预防、救护等措施。国家鼓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依法投保相应保险;同时鼓励消费者依法实名投保意外伤害保险。
(4)应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制度,安全管理责任制度。
(5)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。
(6)应在公共活动区域内的醒目位置设有《滑雪者须知》《滑雪者行为与安全守则》和各种滑雪道、索道提升设备分布图示。对涉及安全的事项和特殊要求做出明确警示和真实说明。
(7)公共区域地面应有防滑措施。
(8)滑雪场所应配有安全巡察和救护人员。
(9)急救药品与专用救护设备应摆放在滑雪区域内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。
(10)滑雪场所应有滑雪技术指导人员与安全巡察人员,穿着统一服装,佩戴明显标识,另须在醒目位置公示滑雪技术指导人员名录及照片。
(11)滑雪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应佩戴明显标识。
(12)禁止酗酒者、精神病患者、患严重疾病者成为滑雪者。
(13)每天滑雪结束时,各滑雪区域及每条滑雪道均应由安全巡察人员进行“收尾”察视,确保没有滑雪者滞留。早晨开放之前,特别是降雪、刮风之后,应有专业人员沿雪道察视,及时发现和清除隐患。
(14)滑雪场所应在能见度低、天气恶劣(气温过低、风特大)及遭遇突发事件时(如发生雪崩及重大伤害事故等)关闭部分或全部索道与雪道。
(15)当伤害事故发生后,滑雪场所有责任全力救护、医治或将伤者快捷送往医院,不得推诿。
(16)滑雪场所发生的每起伤害事故均要填写《伤害事故记录表》,违者予以处罚。